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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需谨慎  注意照顾记心头
作者:许秉国、雷捻琪  发布时间:2020-09-23 17:45:11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温泉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2019年某日,被告李某召集付某、陈某等人到庐山市餐厅吃饭。吃饭时,被告李某等人同原告近亲属左某共同饮用了白酒两瓶,左某喝了约一杯白酒及350毫升啤酒。宴席散场后,被告陈某等三人陪同左某步行送至原告左小某位于X小区家楼下,并多次劝诫不要骑车。左某在进入原告左小某家中休息了15分钟左右,执意要求回蓼南乡下,原告左小某劝解父亲不要下乡,但左某坚持要求,且左小某感觉受害人左某人挺清醒就让他骑车回去。第二日凌晨,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报警在庐山市鄱阳湖南大道星子镇胜利村东屏山路段,左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到路沿石后翻入路边坡下,导致左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认定左启文死亡原因系重型颅脑损伤导致颅脑功能障碍,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8.76mg/100ml,为饮酒驾驶。后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左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李某、付某等人与受害人左某系同事兼多年好友,其中一被告左某与受害人左某系兄弟关系。原告左小某认为被告等人在席间明知受害人左某要回乡下老家却仍然对其进行劝酒,在酒席后未将受害人安全送回,未尽到合理的注意照顾义务,故应对受害人左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行为负责。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各被告对其有恶意劝酒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左某在饮酒时和回家途中出现醉酒不能自理或发生其他危险情形,故各被告对左某没有劝阻和照顾的法律义务。同时左某在没有出现醉酒状况且被告方安全送至其儿子左小某家中,已经脱离被告方的照顾范围,针对之后发生的事情,被告方无从预见。故法院判决本案各被告不应当对左启文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在认定公民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中不能泛化,不能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宴请与接受宴请是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宴请中举杯敬酒这是社交活动的常识,是人们之间合法的正常的交往活动,而若认为朋友之间坐在酒桌上只要端起酒杯喝酒,相互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从《侵权责任法》确认的侵权赔偿责任可以得知,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同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等。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扩大化及苛求共同饮酒人的注意、照顾义务,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使他人出现醉酒或者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才产生特定的义务,现实中亦不能苛求必须等每一个饮酒的人彻底清醒后再离开。

 

 

 
责任编辑:胡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