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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00元,该我们出!
作者:查中沿  发布时间:2020-06-03 15:56:16 打印 字号: | |

这是国庆70周年省政法委讲(司法)小故事征文

为了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调解是法院主要司法行为,有案前协商撤案,有案中调解,有执行和解。调解不但需要法律基础,更需要司法艺术,巧妙地增加第三人,有时会达到很好的理想的效果。

1990年10月,星子县政府发动群众修建一个水利工程。蚌湖乡群众负责开挖输水管道,县水电施工队负责抽水泵站建设,水电施工队请来新池乡民工施工。新池乡民工大多骑自行车到工地。开初几天他们热火朝天干活,有说有笑,相安无事。可是后来,成排的自行车对蚌湖乡群众运土有影响,他们就七手八脚地去挪动自行车,结果成排的自行车倒下,损坏不少。新池乡民工见状,就与对方发生争吵、推搡、相互殴打。双方各有人受伤住院,工地被迫停工。

水利工程所在地蚌湖派出所,及时对此作处理,受伤人员的医疗费和自行车修理费,按实际计算,各自负担对方的损失,双方没有异议。但在赔偿对方受伤人员治疗期间的误工费上卡壳了。新池乡民工说,他们是水电施工队请来的,每天100元。蚌湖乡的群众说,我们当地的工钱是每天50元,计算结果,两者相差600元。派出所根据当地群众的意见,裁定误工费每天按50元计算。新池乡民工坚决不接受,剑拔弩张,有再闹事苗头,因为涉及到两个乡的群众,派出所将此事直接上报县政法委。

县政法委立即指派公、检、法三家干部同往处理。在座谈会上,双方各说各有理,新池乡群众还指责派出所有地方保护主义。牵头的政法委同志,提出了一个方案,相差600元误工费,各自退让一步,按300元计算,没有得到通过。

此时此刻,我作为一个法院副院长,有点压力,钱并不多,但问题有点棘手。一是,当地派出所已经提出了处理意见,不便重新提起诉讼程序,也不能要求他们改变裁决。二是,此事宜尽快了结,拖而不决影响工程进展,也增加司法工作量。三是,论年龄和资历,我必须代表法院当场表态。四是,虽然这只是一个座谈会,但是一次集体调解的极好机会。于是,我就分别找双方代表,单独谈话,征询意见并指出他们的错误。然后,又召来没有参加会议的县水电施工队负责人,严肃指出,按照创造平安社会的职责,你们没有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根据水电施工规范,你们没有规划好双方施工要求,包括运土道路和自行车停放位置等,今后还要注意,因此,你们有责任负担此次冲突造成的损失。施工队长认错,并表示“这600元,该我们出。这对我们也是个教训”。我进一步解释,你们出这600元钱合乎情理,帮助了双方群众,也帮助了整个水利建设工程。至此,一场因600元钱,可能酿成再次打架的群众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当时在场的群众和干警都赞同调解结果。特别是两个乡的带队干部更是高兴,工地又可以正常开工了。他们夸我足智多谋。其实,这只是我剖析事因,运用民事诉讼法,恰当增加第三人,充分细致调解的结果。

回顾建国七十周年,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更加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民事调解工作,已经覆盖到各行政和司法部门,门类齐全,素质更专业。建立多元化解e平台,利用互联网、手机微信、远程视频等科学手段,使民事调解工作程序更简便,方法更先进,效果更快捷。时代在前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民办事初心没有变。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坚持案前调解息诉,案中调解宁人,执行和解结案。从而达到平安和谐社会效果,是永远的主旋律。

 
责任编辑:胡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