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随着手机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了使用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方式。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微信转款闹纠纷的案件。
原告汪某和被告刘某本在同一家工地务工。在工程结束后,工友代表张某与建筑公司进行结账。因张某未加刘某微信,而汪某和刘某是微信好友关系,遂张某将刘某的劳动报酬转给汪某请其代为支付。汪某收到张某的转款后,立即分3笔向刘某转款,但汪某误将最后一笔转款828.5元转出了8285元。当日汪某发现错误后,立即与刘某联系,要求刘某返还7456.5元,刘某以还有其他款项未结清为由,对汪某的要求不予理会。本院受理该案后,法官组织了庭前调解,双方将往来账目进行结算确认后达成协议,刘某当场将多得的3408元退回给汪某,汪某随即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同时,建议大家在用手机进行转款、收款行为时要谨慎操作,切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