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一男子在与女友同居期间,利用女友的信任,盗窃其微信金额数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与都昌籍女子曹某相识,7月份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在同居期间,胡某发现被害人曹某微信内有五万余元,便产生盗取的念头。2019年11月20日左右,胡某窃取了曹某的微信账号,通过手机验证码登陆微信后,修改了其微信转账密码。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2日,被告人胡某先后多次秘密将曹某微信内的现金转走和使用,曹某被盗微信现金共计人民币56138元。
2019年12月3日,庐山市公安局民警前往庐山市某眼镜店四楼出租屋内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以上盗窃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同年12月6日,胡某的近亲属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曹某,取得了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系初犯,已全部退赃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恋爱有风险,相处须谨慎!虽然本案被告人盗窃的是其女友的财物,女友也表示谅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属于盗窃犯罪。所以即使双方是情侣关系,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对方的财物仍然构成盗窃罪。因此大家在沉浸于恋爱甜蜜中,不要认为恋爱关系密切,双方的财物就不分你我,否则将触及法律的红线。另外,随着网络的发达以及手机支付的普遍兴起,广大群众也要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将大额银行卡、资金绑定在支付宝、微信等App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