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作为非职业法官参与陪审,能够更好从情理出发,贴近生活实际,通过与法理相结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
原告张某(女)系与被告刘某(男)于2020年1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刘丹(不满两周岁)由被告刘某直接抚养,张某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协议离婚后不久,原告张某心系女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抚养权。本院通过庭审查明,没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张某文化程度较低,经济能力较弱,其父母也没有余力帮忙照看刘丹。本案案情简单,法律关系也十分清晰,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没有问题,但是考虑到原告张某作为母亲,将不满两周岁的女儿交给原告抚养,虽然可以偶尔行使探视权,但仍然难以满足一个母亲对女儿的渴望。两位人民陪审员从人伦、情理出发,与刘某及刘某家属深入谈心。最终刘某及其家属同意将女儿刘丹暂时让张某带回家抚养一段时间,如张某确认自己抚养有困难,可随时将女儿刘丹送回男方抚养;如张某愿意一直抚养,则男方同意变更抚养权并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双方就变更抚养权协商后,原告撤诉。
本案中,人民陪审员通过自己的生活阅历和经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成功化解一起抚养权纠纷,有效弥合了法律所缺乏的人情味。自2019年以来,我院任命六十余名陪审员,制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组建法官和陪审员微信工作群,加强法官和陪审员的直接沟通,杜绝了挂名陪审的现象,形成了陪审且议案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