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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获刑8年,庐山市法院一审宣判周某清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作者:左秋霞  发布时间:2019-12-20 11:51:22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2月19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清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周某清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陈某山、吕某林、姜某骏、涂某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以周某清为首要分子,纠集固定成员陈某山、吕某林、姜某骏、涂某猛,为称霸一方、强揽工程、逞强耍横、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的手段,在庐山市、九江市、南昌市实施三次聚众斗殴、两次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清、陈某山、吕某林、姜某骏、涂某猛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周某清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陈某山、吕某林、姜某骏、涂某猛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应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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