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温泉法庭受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原告、被告均服判,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曹某与被告万某于2016年9月9日在网吧玩耍相识,后经几个月恋爱交往,于2018年正月经媒人证实订婚认亲,2018年正月初四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曹某向万某支付彩礼及金银首饰费用二十三万元。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由于工作需要,原告与被告两地分居,分多聚少,一个月原告回家一两次,偶尔因琐事发生矛盾争吵,后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也不同意返还彩礼。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万某及其父母连带返还原告彩礼等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1、曹某杰与万某是两个人之间要返还彩礼,万某父母是否应作为本案被告;2、婚约彩礼纠纷的彩礼数额如何确定。
庐山市法院认为,1、婚姻自由是基本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彩礼一般是指男方基于婚约按照当地习惯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一方请客花费或所送的少量烟酒及食物等,不应计算入彩礼的数额,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属于正常的交际往来,不应属于彩礼的范畴。3、鉴于原告曹某与被告万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有共同生活大半年的事实,本院结合彩礼数额及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以返还彩礼的70%较为适宜。被告万某同居生活期间曾怀孕并流产,对此本院酌情减少返还比例5%。4、由于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接受彩礼的女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实践中,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居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判定标准。同时,彩礼给付方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彩礼的数额,法院应综合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剔除已清退部分,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