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基金三万元。该案系该院审理的首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该院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保理念的最新司法实践。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日9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到庐山市白鹿镇万杉村万杉垅背后山为其亡母祭祀,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其所燃烧的香纸先引燃一米远的矮灌木,继而引发国家公益林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3865公顷(35.7亩),经测算张某失火案过火林地的生态修复费用为3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3865公顷,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张某失火行为导致国家公益林被损毁,其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张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万元的诉请没有异议,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庐山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实施生态恢复司法理念,在依法打击各种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进一步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运用司法手段为大美庐山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