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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患病丈夫离婚 法院判决驳回
作者:胡瑶  发布时间:2019-05-20 11:44:39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有句古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但在现代法治社会夫妻之间存在互相扶助的义务。近日,庐山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丈夫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妻子周某春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请求解除与丈夫的婚姻关系。最终,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周某忠、周某春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在原星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三女。2010年,周某忠开始无明显诱因出现颈背部及腰骶部酸痛不适,后经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周某忠经住院治疗但病情并未完全根治,且由于在外地治病,夫妻二人无法长期共同生活,自2014年周某忠在外治疗以来,二人分居至今。

  法院认为,周某忠、周某春是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婚后风雨砥砺十三载,共度时艰,日常生活虽偶有矛盾发生,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现周某忠因病身体不适,因为一直在住院治疗才导致分居,并非夫妻矛盾引起的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作为夫妻,双方互有扶助义务,周某忠目前身患疾病正在治疗中,周某春应尽到夫妻扶助义务,体恤患病的丈夫,尽心照顾,使其早日康复。夫妻双方今后应不计前嫌、妥善沟通、相互宽容、相互体谅、共同持家,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婚姻关系可以维持。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郭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