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2019年5月15日下午15时,庐山市法院对首例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以被告人陈云峰为首要分子,纠集被告人杨辉中、项军令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进行非法阻工,强迫查某某、洪某某等人以5万元价格购买陈云峰在易家湾砂厂的股份;威胁砂厂工人停工,向周某某索要5000元,并承诺得到钱后不会闹事;带人携带菜刀与携带钉锤的查某某互相拉扯、辱骂;其行为扰乱了庐山市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云峰、杨辉中、项军令,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陈云峰、杨辉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云峰、杨辉中出于私愤,持械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云峰、杨辉中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云峰、杨辉中、项军令等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云峰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杨辉中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辉中尚能供述自己的罪行,其退赔了勒索他人的财物,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项军令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在强迫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又不缴纳罚金和退回非法所得,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各项情节及具体案情,庐山市法院判决:被告人陈云峰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犯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杨辉中犯强迫交易罪、犯敲诈勒索罪、犯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项军令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被告人陈云峰、杨辉中、项军令的非法所得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