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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后仅共同居住两周后分居居住一年半,彩礼能否返还?
作者:陈文静  发布时间:2019-02-26 11:09:5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5年农历10月,李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谈婚论嫁。2016年农历正月初四,李某与家人一同前往王某家提亲、协商彩礼一事。经过两家人协商,彩礼8万元,李某家当天将彩礼8万元拿给王某的父母,依据习俗王某父母还礼2万元给李某男。李某男与王某女按照农村习俗办酒同居生活,双方亦办理结婚登记。

  两人在结婚后两周内在一起生活,但是,因为男方性格极其粗鲁,女方再也不让男方与自己同屋,并在两个月后离家外出工作,期间女方家里多次请男方家里劝和,但男方并没有劝女方的意思,一年半后,女方要求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共同生活所赠与的衣物,男方家人给女方购买的首饰等物品。

  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居住了两个多月,婚姻存续期间也有近两年,且并没有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的情形,遂判决对男方彩礼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郭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