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近日庐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发生交通事故,后获赔23万元。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王某一处九级伤残,身体上的伤残导致王某难以生育,影响夫妻感情。原告王某于2018年10月起诉离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于2012年5登记结婚,2013年12生育儿子刘小某,2017年7月,原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各项损失合计获赔23万余元。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为两套房屋和银行存款15万元。
关于解除夫妻关系和子女抚养,双方没有异议。但就财产分割,双方产生分歧。原告认为获赔的23万元属于个人财产,剩余共同财产在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分配。被告认为,在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期间,被告为了创造更好的医疗条件,花去了十多万医药费,而赔偿的医疗费仅五万余元,因此,这部分医药费应当从赔偿金中扣除,且被告为护理原告辞去工作,造成被告损失,应当予以考虑。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法院认定,原告获赔23万元中扣减已花费的医疗费5万元,剩余17万元属于原告一方个人财产,该17万元,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其余共同财产按照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予以分配。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按照判决履行各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