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为索要被欠工资,“以暴制暴”将施工设备拉走,造成工程停运损失被诉至法院。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余某返还原告二手轮胎式装载机一台、二手洒水车一辆以及700型水稳搅拌站设备。
2016年9月,原告杨某、王某承包鄱阳湖大道二期工程水稳施工项目,被告余某负责帮二原告运土。次年2月份,因前期向原告催讨司机运费未果,被告余某与其他几位司机,将原告停放在施工工地上的工程设备拉走,并将该工程设备扣押置于被告余某的控制之下。
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沟通解决多次未果,作为承包水稳施工项目的负责人,余某非法侵占原告施工设备严重影响了原告工程的正常进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余某归还设备并赔偿相关损失。
余某辩称,自己为原告工程项目提供运输,原告却迟迟不肯支付司机运输费用,扣押设备这种不得已的做法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并非是想将设备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经济纠纷,本应依照诚信原则协商解决,但被告在多次要求原告支付运土费用无果的情况下,不经过司法程序,采取非法扣押原告设备的手段追索债务,实施所谓自助行为,显属违法行为。对原告要求返还设备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除约定的情况外,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根据本案的情况,如果债权人强行将债务人的设备扣押的话,就是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将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