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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知法犯法 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作者:左秋霞  发布时间:2018-12-03 10:51:35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某系国家公务人员,因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吸毒案中发现李某与吸毒人员向某系情侣关系,二人多次在李某宿舍(庐山市某政府宿舍楼)利用吸壶吸食毒品。归案后,李某交代了六次容留向某在其宿舍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务员的所作所为不仅代表其个人形象,而且在某些时刻还会代表所在机关单位的形象。公务员吸毒不仅损害个人形象,而且更会损害机关单位的形象与公信力。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公务人员涉毒呈现吸食新型毒品多、毒友圈固定、与社会人员串联吸毒等特点,不仅带坏了社会风气,也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因此,对待公职人员吸毒应有高度的警惕,设立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国家对吸毒贩毒的惩处力度非常大,依据相关党纪政纪,对于党员干部吸毒行为的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在国家法律层面,吸毒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更是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受到应有惩处。要想杜绝官员吸毒,单靠公职人员思想上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传播毒品源头的打击力度,捣毁官场“毒圈”,营造一个无毒的良好环境氛围。同时,相关单位要联合社会大众和舆论加强监管,对于吸毒官员进行曝光、惩处,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管网络,让其无处可逃。
责任编辑:郭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