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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损害 分包人与雇主连带赔偿
作者:黄达  发布时间:2018-11-23 10:22:08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何某系木工,被告胡某系包工头,被告光明劳务公司系分包人。2017年12月,被告光明劳务公司与被告胡某签订一份《劳务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胡某承包某商场地下车库架模工程,签订协议后,被告胡某召集木工班组进场施工,原告何某属于其中一员。2018年3月,原告何某在使用电锯作业中,不慎将左手锯伤,住院治疗花费3万余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为九级伤残。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该院核准原告损失为153000元,认定原告何某作为从事装模工作十多年的木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自己受伤,自身有一定的过错。被告胡某雇佣原告从事装模作业,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工具,加强对受雇人员的安全管理,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义务,被告胡某未尽到上述责任和义务,对原告遭受的伤害有过错。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义务,保障雇员的安全。作为具有专业技能雇员,应当谨慎作业,避免犯普通人的一般过失,否则自身也要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原被告对事故发生存在的过错,本院酌定原告何某自己承担30%责任,被告胡某承担70%责任。被告光明公司作为分包人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胡某,对原告的损害结果,被告光明公司应当与被告胡某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判决后,原被告未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郭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