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2月22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被告张某返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3000元的判决。被告人张某一直未返还。2018年2月9日,原告陈某向庐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短信以及现场张贴拍照留置送达等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敦促其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名下有位于庐山市南康镇**市场内一栋三层自建房,该房一、二楼以年租金一万元出租给他人,另有一辆大众朗逸牌的小汽车、一辆豪爵牌的摩托车,其于2017年上半年在庐山市白鹿镇**村自建一栋三层房屋,花费五十多万。法院对张某在**市场内的一栋三层带店面的房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张某不仅未履行还款义务,还将封条撕毁。被执行人张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故意逃避执行。2018年6月21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向其送达(2018)赣0483执139号罚款决定书,被告人张某仍不执行。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自动至庐山市公安局投案,并对以上犯罪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
该院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已履行判决义务缴纳罚金10000元,并交清罚款20000元,以及返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3000元、滞纳金、诉讼费、执行费2000多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履行判决义务及交清罚款,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张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