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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房屋租赁闹纠纷 法官竭力调解化隔阂
作者:黄达  发布时间:2018-10-12 11:18:17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战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系战友关系。2014年5月,原告吴某将自家二间店面租赁给被告刘某经营火锅店,双方约定每年租金6万元,租赁期限三年。2016年8月,被告刘某将其中一间店面转租给案外人王某经营重庆小面,但未经原告吴某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刘某邀请几名战友到原告吴某家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继续租赁房屋,但不得转租。2017年4月,租赁期即将届满,被告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以期收取转租费1万元(装饰装修费用),但原告吴某不同意,双方再次发生纠纷。2017年5月,租赁期届满,被告刘某拒绝腾房,双方为此大打出手,原告吴某打伤被告刘某妻子,并损坏部分财物。后经派出所调解,由原告吴某赔偿医药费及财产损失2000元。2018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支付一个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000元。

  承办法官了解清楚纠纷发生的经过后,认为依法裁判容易,化解矛盾隔阂困难。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因患重病在南昌住院治疗,无法参加庭审,法官约同原告吴某一同前往医院调解。经过三个小时的竭力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再支付100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释法:本案纠纷的发生系双方对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造成。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需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出租人同意,即使取得出租人同意,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也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和装饰装修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逾期腾房的,参照原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责任编辑:郭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