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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双双行窃,惯偷儿子多次锒铛入狱
作者:左秋霞  发布时间:2018-09-17 11:38:49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出生,系惯偷,盗窃成性,多次因盗窃锒铛入狱。2013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庐山市人民法院(原星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庐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庐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庐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庐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2018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至庐山市南康镇庐阳大道被害人高某经营的商店,掰开店门入内将桌上的五包极品金圣香烟偷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20元。2. 2018年3月22日凌晨,张某至庐阳大道被害人熊某经营的蛋糕店,翻窗入店,将钱箱内的硬币共1 0元偷走。3.2018年5月11日15时许,张某伙同其父亲张某乙(另案处理)至南康镇紫阳南路被害人桂某经营的某餐馆二楼,张某乙戴手套利用撬棍将屋内的四扇铝合金窗户撬下,张某将铝合金拆下并捆在一起。经鉴定,被盗铝合金窗户价值人民币629元。2018年5月11日,张某在庐山市紫阳南路某餐馆被庐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某未上诉。
责任编辑:郭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