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合作建房引起纠纷 履行协议排除妨害
作者:黄达  发布时间:2018-09-03 16:39:57 打印 字号: | |
  合作建房作为资源整合的一种方式,在城乡结合部较为常见。合作建房合同在《合同法》分则对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加上合同签订的双方法律观念淡薄,易产生纠纷。近日,庐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合作建房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孔某与被告曹某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孔某出资60万元,在被告曹某安置地基上建造一栋四层房屋,一、二层归被告曹某所有,三、四层归原告孔某所有,房屋的东西两面各建一处楼梯,东面归被告曹某所有,西面归原告孔某所有。房屋建成后,被告曹某将其东面的楼梯改为店面,出租给他人,将西面属于原告孔某的楼梯占为己有,并安装铁门,限制原告孔某出入。双方为此大打出手,经派出所和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

    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努力做被告思想工作,无奈被告态度恶劣,蛮不讲理,难以调解。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限被告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排除对原告孔某使用西面楼梯的妨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诚信的缺失,是纠纷和矛盾产生的根源,而诚信缺失的根源又在于缺乏“契约精神”,这种西方发达国家经过数百年才逐渐建立的“契约精神”,不仅应当是我们法律人不懈的追求,也应当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追求。
责任编辑:郭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