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执行法官有干劲有信心,还有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司法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拍卖等执行手段!然而,在执行工作中有一种遗憾叫做——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后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或虽有财产,但在已被全部抵押且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会采取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可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的藏匿处所和财产线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关于执行不能,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裁定终结执行的以外,法院依法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1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李某应偿还刘某2万元借款,但在执行立案不久,李某便因病去世。经法院查询,李某除了在村庄里留下的一个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均已过期)、早已停止经营的加油站外并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法院本想通过拍卖该加油站来推动执行,但账本材料均已遗失,评估申请被退回。于是,执行陷入了僵局。
评析: 该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去世,又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庆幸的是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2
2017年11月27日,申请人祝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资溪法院执行局依法受理立案后,调查得知邓某的电话已更换,无法与邓某取得联系,执行法官依法通过邮寄和公告方式向邓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案件材料。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邓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邓某的户籍所在地并非在本院辖区。随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邓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邓某的有关线索。同时,执行法官依法将邓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
评析: 这起案件也是“执行不能”典型案件,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官穷极手段,却依然无法顺利执结该案。
应该如何能避免碰到“执行不能”情况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向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发动社会力量寻找被执行人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