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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醉酒乘客的哥朋友们要怎么做?
作者:陈文静  发布时间:2018-04-02 16:16:48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期庐山市法院蛟塘法庭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为乘客宋某的家属,被告为出租车司机陈某,主要案情:原告与第三人夜间饮酒后在酒店门口拦下陈某运营的出租车谈好价格,陈某将醉酒的宋某及清醒的第三人一起送往目的地,因为宋某与第三人不在同一地点下车,在两人互相推辞后先送第三人下车,而宋某后下车,岂料第二天宋某溺死在通往宋某村子路口的沟里,死者家属在与第三人询问后找到司机陈某希望得到赔偿,陈某认为宋某的死亡与自己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宋某家属遂诉至法院请求陈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二十多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宋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10%的责任,承担各项费用共计两万多元,陈某不服判决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对宋某醉酒的事实当时是知晓的,在晚上9点多左右的村间公路上,人流量稀少,宋某当时的控制能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宋某下车后,被告应该对宋某尽到协助、注意、提醒、照顾等义务,善意的采取观察宋某的后续情况、报警、拨打急救电话等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而陈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驾车离去,违反后合同义务,因此应对宋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死者宋某本人因为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对自己饮酒后导致的危险后果预见并避免,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据悉,对醉酒乘客搭乘出租车,各地也出现过很多的争论,对出租车司机而言无疑加重了自身的责任,就合同法而言平等的主体之间建立契约是自愿的,出租车司机作为有特定公共服务责任的营运方是否可以拒载呢?《武汉市客运出租车驾驶员服务手册》中明确对无人陪同的醉酒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如果醉酒者有人陪同,应予搭载,并要求陪同人一起将醉酒者送达目的地,拿出准备好的垃圾袋,避免醉酒乘客在车内呕吐。

  综上,的哥朋友们碰到醉酒乘客,如果有清醒的朋友陪同,可以坚持要同上车的清醒同乘人员与醉酒者同时下车,或者让清醒的朋友联系醉酒者的家人在指定地点等待,万一都行不通,最后一招还可以把车开到就近的派出所。
责任编辑:雷捻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