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驳回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庐山市人民法院对该建筑公司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悉,庐山市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欧阳某与被执行人肖某友、陆某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多次前往被执行人陆某翔与之有工程挂靠关系的九江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调查取证,并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陆某翔从事建筑工程的挂靠协议、相关工程的进度和结算情况及资金账户情况,但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相关反馈材料,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庐山市法院遂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作出罚款8万元的决定。
该建筑公司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罚款决定提出复议申请。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建筑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能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庐山市法院对该公司法人代表作出的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罗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庐山市法院的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