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我市实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是永修县人民法院、庐山人民法院,各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范围是:
永修县人民法院管辖原浔阳区、共青城市、庐山市、瑞昌市、武宁县、修水县、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庐山人民法院管辖原濂溪区、九江县、湖口县、彭泽县、都昌县、永修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非集中管辖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本公告确定的管辖范围,由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管辖,但原告选择本地法院管辖的案件仍由本地法院办理。
三、2017年7月1日后,起诉人可以在当地法院或集中管辖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向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并要求由非集中管辖法院管辖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予立案审理。
四、2017年7月1日以前,非集中管辖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仍由该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
五、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按原规定执行。
六、集中管辖法院的办公地址与联系方式是:
永修县人民法院,办公地址是江西省永修县新城建昌大道14号,联系电话0792-3265631。
庐山人民法院,办公地址是江西省九江市沿浔小区,联系电话0792-8368186。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