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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法院发出第一份“委托调查令”
作者:吴水林 黄达  发布时间:2017-04-01 14:53:45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关于原告宋某与被告谢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某因无法取得二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现授权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刚来你单位调取被告谢某、蒋某的婚姻登记信息,请予协助调查”。昨日,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向XX县民政局发出了庐山市人民法院第一份委托调查令。

  按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因涉案证据保存于公安、工商、税务及房产登记、金融等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所需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调查令申请书,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后予以签发。虽然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拥有调查权,但在现实中律师调查取证时却常常被拒绝。为了破解举证难问题,该院民二庭决定启动委托调查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今后还将进一步扩大委托调查的范围。

  为了规范调查令的行使,委托调查令必须满足以下两点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2、持令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对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

  委托调查令的发出后,当事人已顺利调取相关证据,并提交给法院。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