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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第一张人身保护令
作者:徐宝芹  发布时间:2017-03-27 15:27:57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3月24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为遭受家暴的妇女梅某发出人身保护令,对其予以司法保护。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该院首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原告梅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但夫妻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申请人梅某为此七次报警,但丈夫刘某均未能改正,申请人梅某确诊患有重度焦虑症,与被申请人刘某共同生活有自残、自杀倾向。梅女士无奈之下,于3月23日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庐山市法院受理后,立即对该案进行审理,在查明事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在24小时之内签发了保护令,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刘某迁出九江市九莲北路258号香域半山17栋5单元602室的住所;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据悉,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不服可提出复议申请,但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保护令。如果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袁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