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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法院温泉法庭法官探索创新审判程序化解婚姻纠纷
作者:秦小毛  发布时间:2017-03-24 10:34:23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法院温泉法庭创新审判程序,审理了几起婚姻纠纷案,取得了良好效果。办案法官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过程中无非会运用调解和庭审调查两种方式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然而,调解和法庭调查两大程序是否必须割裂开来进行运用,的确值得讨论。婚姻纠纷案中,庭前调解的确是很多法官采取化解当事人纠纷的通常做法,但是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很深的情况下,运用调解的方法往往效果不佳,且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已被带动,给接下来的庭审调查会带来不利的局面,也耗费了法官的工作时间。

  如若放弃调解的因素孤立的进行庭审,待庭审结束后再行调解,可能会影响审判质量。理由是:1.当事人的情绪得不到有效的化解,不能充分的释放自己的想法。婚姻纠纷案趋势是劝和不劝离,庭审过程中不能过于严肃。2.复杂的婚姻纠纷案件庭审往往耗时较多,庭审完毕后留给调解的时间不足,许多当事人都是从外地赶回来开庭,开完庭后着急去外地上班,调解的程序很难进行。

  庐山市法院温泉法庭法官探索把庭审和调解两大程序融合起来进行化解当事人的纠纷,具体尝试做法是:1. 庭审前申明审判纪律,不只是冷冰冰的宣读法庭纪律,也可以拉拉家常,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官并非不可亲近,但也要遵守法庭纪律,要做到相互尊重,以保证后续的庭审能顺利进行。2.案情不同采取的方法不同,大多婚姻纠纷案举证、质证结束后的法庭调查阶段可以尝试运用行政诉讼思维进行审判,也就是运用反向思维进行审理。通常情况是原告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理由在诉状中已列明,办案法官也都略知一二。这种情况下,法官往往需要第一时间了解被告的想法。实践中,被告通常不愿意离婚,年轻人居多,那么办案人员就要及时让被告充分阐述不愿意离婚的理由。当然,这时原告肯定也在认真倾听。法官要及时运用调解口吻引导被告认错和解,同时当事人的情绪也不会那么激动,这阶段如何把握分寸很关键。3.在充分的了解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想法后,在被告当庭认错的情况下仍然得不到对方的谅解,对方坚决要离婚的情况下,办案法官就要及时查清子女、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

  案情千变万化,如何把调解和庭审两大程序更好的结合运用到整个审判程序当中去,还需办案人员进一步探索。有时,民事诉讼也可以运用行政诉讼的思维进行审理,效果可以更好。今后的审判工作,仍需广大法官及时总结探讨。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