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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需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10:51:47 打印 字号: | |
      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此次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在于对于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请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主体-哪些人可成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可成为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主体主要有四类,1、被执行人;2、协助执行义务人;3担保人;4、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二、客观方面-哪些情形可自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一种情形可自诉,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履行,且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才能自诉。

    三、举证责任与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由申请执行人负责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系刑事自诉案件,此类案件的管辖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