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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须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10:13:00 打印 字号: | |
     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在起诉时或审理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有关财产加以保全。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冻结、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提供可保全的财产线索,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股权投资、收益等;

    3、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责任编辑: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