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凋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和凋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上述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执行标的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继承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附申请书格式
                                     申 请 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只写申请单位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电话、被申请人为单位的只写被申请单位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
    (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庐山市人民法院
    附判法书或调解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