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一)起诉的法定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状应当表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四)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
    (五)原告或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二、审查立案
    1、本院在收到原告提交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因起诉材料欠缺而要求原告补正,立案期间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2、本院在收到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凋解书,由审判庭移送立案庭审查立案。
    3、支付令、公示催告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及并办理。
    4、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附起诉状格式
                                         起 诉 状
    公民起诉格式
    原告:姓名、姓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姓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电话
                                       单位起诉格式 
    原告:单位全称、住所地(如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还须写明实际经营地)电话、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告:单位全称、住所地(如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还须写明实际经营地)电话、联系人。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如请求对方给付钱款的必须有具体的金额)
事实和理由 
    (应简明扼要写清楚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所涉事实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等基本要件要具备。)
    此致
庐山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起诉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