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法院蛟塘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是九江市某汽车租赁公司老板,被告李某是庐山市人。
原告诉称,被告李某于2014年6月10日与其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一辆丰田牌小轿车租于被告李某,租期为7天,租金为400元每天,但是当合同到期后原告发现租于被告李某的这辆小轿车在被告李某使用期间有交通违章记录多达十余条,违章罚金高达7000余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某追讨违章罚金无果,遂将被告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支持其诉请。
被告李某辩称,当初其并未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况且租赁合同的签名处没有时间日期,原告完全有可能拿他前几次签的合同来滥竽充数,原告的丰田牌小轿车也并未交到他手中,而且签订合同的当日被告本人并不在九江而是在无锡出差,并声称能够提供当日在无锡出差餐饮住宿的发票以佐证。
对于被告所提出的质疑原告辩称被告违章时被交通摄像头拍到了是其本人在开车,但是时间已近过了2年,要调取当时的影像资料有很大的难度,但原告本人肯定车辆是交与被告之手的,双方争来争去也没有争出个谁是谁非,在主审法官的斡旋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支付给原告张某人民币380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就这起案件而言,对于原告方来说,由于合同拟定的不科学,让对方钻了没有签名时间的空子致使自己蒙受损;对于被告方来说,开别人的车子不心疼,肆无忌惮的违章,还想不付出一点经济上的代价更是不可能的,这不仅是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更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