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本属平常之事,偶尔借款应急也多有发生,然而,将年过七旬的邻居数万元养老钱陆陆续续借走后数年不还,就让人难以接受了。近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判决被告宋某、王某夫妇偿还原告熊某借款20000元。
原告熊某与被告宋某、王某夫妇本是邻居。丈夫王某在外做事期间,宋某在家照顾小孩,而因王某没有汇钱回家导致宋某经常处于经济困难状态,从2008年开始宋某便陆陆续续向年过七旬的邻居熊某借款,并于2011年出具了一张30000 元的借条,后又于2014年10月9日更新了借条。对于宋某、王某夫妇向自己借款未还一事,熊某一直没有告诉家人,直到自己生病后子女翻找衣物时发现了借条的存在。在熊某子女的催讨下,宋某、王某夫妇偿还了借款10000元,但对剩余借款20000元,两被告一直未偿还,在子女的要求下,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熊某向法庭提交的借条有被告宋某、王某的签名且为原件,而被告宋某、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进行质证,视为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于其本人的法律后果,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证明被告宋某、王某向原告熊某借款30000元的事实,而原告方在开庭时明确认可被告已偿还借款1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宋某、王某偿还剩余借款200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法院应予以支持,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