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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自身证据意识 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郭菲妮  发布时间:2016-08-04 09:29:04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原告证据意识的缺乏,在法院多次提示并给足机会和时间让其举证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未提供任何证据,最终该院不得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30日,原告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姜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的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姜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原告陈某不负责任。被告姜某为该涉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在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涉事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倒卖,后原被告就该起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姜某赔偿其车辆损失。

  由于原告在受损车辆为进行评估的情况下自行处置该车,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购车发票及其他车辆损失证据,因原告举证不能,导致法院无法核定损失。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作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无责的一方,原告陈某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本应得到全部赔偿,然而由于原告陈某证据意识的严重缺乏,最终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面前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不得不说是个遗憾。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