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7月以来,面对严峻的防汛抗洪形势,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干警在抓防汛抗灾的同时,积极开展审判工作,利用休息时间整理法律文书,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了案件质效。全庭7月以来收案34件,结案31件。
2016年4月11日下午3时,许某驾驶小型货车与桂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桂某及其女儿受伤。事故发生后,许某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先行垫付伤者医疗费用。后经交警大队组织调解,许某与伤者达成协议,赔偿伤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0740元。随后,许某找保险公司理赔,因赔偿金额有争议,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庭审确定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因该事故未及时报警,交警大队只出具一份事故证明,并未划分责任。承办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进行了沟通、交流,希望双方能够各自退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经双方协商,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许某保险赔偿金9000元。
“又化解一起纠纷,明天可以安心的去防汛抗洪了”承办法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