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庐山市某村民张某怀上第三胎,后经B超查出怀孕胎儿性别为女性,因张某已生育有两个女孩,其想再生一个男孩。2011年5月份,张某在婆婆陈某的陪同下至庐山市某小区找到被告人周某,张某称自己怀了女婴想要做引产手术,周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明知张某怀了女婴的情况下,擅自开出引产药(米非司酮片)给张某服用,在服药两天后药效开始发作,张某来到周某家中,周某在其家厕所里帮助张某将胎儿引产排出体外,事后张某付给周某人民币800元作为酬劳。2015年10月26日,周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