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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远赴越南求亲 结果竟为他人“作嫁衣裳”
作者:郭菲妮  发布时间:2016-07-27 16:47:50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涉外离婚案件。被告陈某系原告宋某远赴越南花费重金娶回来的越南新娘,却因为被告与他人同居并生子,原告不得不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2013年3月原告宋某在中介的带领下到越南去相亲,后与被告陈某相识,不久被告陈某与原告宋某回到宋某的家乡中国江西庐山市。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于2013年7月份到江西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定居于原告家乡庐山市。不久,被告陈某与同村一男子胡某相识并产生感情。2014年2月份被告陈某离家出走并与胡某同居,2014年12月份被告陈某生育一儿子。后胡某在当地村委会的见证下与原告宋某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胡某同意给予宋某三万块钱作为宋某越南相亲的费用,宋某同意与陈某离婚。后胡某支付了宋某该笔款项,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

  经开庭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一致同意离婚,但宋某认为自己在原告身上花费了大笔金钱,并为原告购买了金银首饰、手机等,同时被告与他人同居并生子的事实对原告造成了巨大伤害,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购买的首饰并对原告做一定的经济补偿。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早已将原告宋某为其购买的首饰变卖,手机也已损坏。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可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该院判决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且由于原告宋某越南相亲花费以及婚前向被告支付的彩礼均数额较大,已成为导致原告宋某经济困难的原因之一,遂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宋某人民币8000元整。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