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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需慎重 借款未还被判清偿
作者:邹纬  发布时间:2016-07-21 14:22:17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因借款人下落不明,为好友提供担保的陈某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丁某借款6万元,被告陈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某追偿。

  2012年,被告王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丁某借款60000元。丁某要求提供担保,王某遂找到朋友陈某让其帮忙。2012年5月2日,丁某将现金60000元交给王某,王某出具借条一份,陈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期、利息及担保方式。借款后,被告王某分文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王某催讨,并要求被告陈某承担担保责任,两被告一直拖延给付,原告遂于2016年2月19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向原告丁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款合同自借款之日开始生效。被告陈某在借条条上书面约定提供保证,但是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丁某要求被告王某、陈某归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