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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还引纠纷 拖延亦非长久计
作者:邹纬  发布时间:2016-07-20 08:40:22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2016年7月7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陈某、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星子农商行借款本金28500元及逾期利息。

  2011年6月29日,陈某与星子县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6月28日,借期内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5167‰,按季结息,逾期利息参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2‰计算。余某作为陈某妻子在借款人一栏一并签名和捺印并出具还款承诺书。经农商行催要,陈某、余某仍拖欠其借款本金28500元及利息1933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7日,以后逾期利息顺延计算。

  星子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承诺书》等贷款手续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商行请求陈某、余某返款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