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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妻子带儿另居 生活困难诉请丈夫抚养
作者:汪西航  发布时间:2016-07-14 15:29:50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温泉法庭审结了一起扶养费纠纷案件,调解丈夫每月给付妻子生活帮助费1500元。

  一波三折的婚姻路

  吕某女与汤某男于2013年6月认识,7月即加入“闪婚”一族,却不想这段婚姻遭到了汤某男家人的反对和干涉,7月底二人“闪离”。2014年3月,二人再次在一起共同生活,7月吕某女怀孕,11月,二人复婚。

  儿子出生却感情消退

  2015年3月,二人的儿子小浩出生,但小孩的到来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欢乐,相反,二人自小浩出生后一直分居生活,吕某女带着小浩在县城租住生活,而汤某男既未曾前往探望小浩,也未曾支付吕某女及小孩的生活费。

  矛盾升级诉至法院

  吕某女生育小孩后,无法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加之患有“I型糖尿病”,生活陷入困境。于是,2016年5月,吕某女将汤某男告上法院,要求汤某男每月支付其生活费2500元。汤某男经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辩称,自己现在没有固定工作,亦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且结婚时吕某女隐瞒了病情,不同意给付扶养费。

  法院调解获生活帮助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女与汤某男虽分居,但仍是合法夫妻,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吕某女虽患有“I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对正常工作有一定影响,但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亦未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据,但考虑到吕某女患有慢性疾病的事实、又在县城租房养育幼儿,无工作、无生活来源,应视为生活困难,作为配偶的汤某男可适当给予帮助。庭审后通过向汤某男阐明法律,其同意支付生活帮助费,但认为自己无固定工作,经济收入不稳定,希望吕某女减少主张帮助费的数额。法官遂将汤某男的意见转达原告吕某女,吕某女最终同意汤某男每月支付生活帮助费1500元,双方自此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案也得到了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