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利息预先被扣除 实际金额为本金
作者:邹纬  发布时间:2016-06-23 17:18:47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被告魏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从原告王某处借款5万元,并立有借条一张,借条上注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五万整<¥50000.00> 借款人 魏某 2014.6.20”。后经原告王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原告在庭审中主动承认其在借款时已经预先从5万元借款中一次性扣除了利息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魏某欠原告王某款,有其所立借条为凭,被告理应偿还借款。原告王某在出借5万元款项时预先扣除了2500元利息,本金应按照王某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即47500元。故被告魏某应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7500元。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若在借款时,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