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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调解离婚案件 深刻反思社会问题
作者:汪西航  发布时间:2016-06-17 09:40:54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星子法院温泉法庭承办一起离婚案件:易某(女)在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与自己同年的陈某(男),二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在2014年春节期间办理登记结婚。然而二人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双方感情也因此产生隔阂,经常发生口角,易某甚至因此在2015年春节后离开了男方家。双方分开后再无联系,易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该院温泉法庭办案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联系双方了解情况,被告陈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28888元彩礼及因结婚为原告购买的金银首饰。原告易某同意归还金银首饰,但彩礼已经用于购买嫁妆并在结婚期间全部搬到男方家里,故而不存在返还彩礼的事。

  经过办案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同时双方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双方均对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女方向男方返还18000元彩礼及男方所购买的金银首饰,一起争议较大的离婚案件就此完满解决。

  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婚姻家庭不稳定,反映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深,视婚姻如儿戏,草率成婚,婚后也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本该是对社会、对家庭的一份责任,男女双方应对婚姻足以重视,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双方长期两地分居,难有相聚的机会,也使夫妻感情容易发生变故。维系稳定的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生活,不断地相互了解,如果需要外出务工,以一起工作为宜,如难以达到,也应经常联系。

  三、因文化素质偏低,道德水平、法律意识不高,在婚姻感情出现问题时,不注重处理的方式方法,使感情裂痕越来越大,存有家庭暴力也是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之一。夫妻之间难免会有分歧,发生口角,但应该正视,及时沟通,稳妥化解,不可使用暴力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