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信用卡本是银行为方便客户消费或临时周转小额资金而设立的,然而有些人在享受“刷卡”消费的便利后,却不依约在还款期限内还款,最终导致银行诉至法院。近日,星子县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
2011年5月17日,被告陈某向原告星子农行申请金穗贷记卡,同年8月10日陈某申领该卡。起初用卡正常,2014年6月之后陆续出现逾期。截至2015年1月20日,被告拖欠的191905元,已产生利息12908.08元、滞纳金10986.54元以及服务年费3000元、其他费用4319.96元,合计223119.5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讨,陈某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本付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申领金穗贷记卡消费并签订《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逾期不偿还信用卡欠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91905元、利息12908.08元、滞纳金10986.54元、服务年费3000元、其他费用4313.96元,共计223119.58元,之后利息等费用按照《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