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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千元石雕 三厨师锒铛入狱
作者:左秋霞  发布时间:2016-05-18 11:30:38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某、钱小某、曹某等三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钱小某、曹某皆系某饭店的厨师,2014年12月2日凌晨,应钱某之求,被告人钱某驾驶其五菱荣光牌面包车载被告人钱小某、曹某来到位于星子县某村被害人刘某经营的某石雕公司处,三被告人合力将该公司的一对象形石雕搬上车,后将该象形石雕放置在钱某家客厅处。经鉴定,被盗的一对象形石雕价值人民币1727元。2014年12月12日,钱某主动至秀峰派出所投案,同年12月17日,钱小某、曹某在星子县某饭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三人对以上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被盗的一对象形石雕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钱小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钱小某、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小某、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交代,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盗窃的赃物,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