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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与前任拔刀相向 竟因女友与前任存经济纠纷
作者:左秋霞  发布时间:2016-05-05 11:05:42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为吕某的现任男友,彭某与吕某曾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因此彭某多次到杨某经营的蛋糕店找其麻烦。因害怕彭某闹事,被告人杨某事先买了一把折叠匕首随身携带。2015年12月1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与其女友吕某在蛋糕店内,此时彭某驾车载熊某及被害人李某至蛋糕店外,彭某下车进店找吕某理论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随后双方发生争吵,杨某上前指责彭某,彭某与杨某因言语不和亦发生争吵,熊某看见后将彭某拉回车里。此时李某下车上前殴打杨某,彭某见状也下车殴打杨某,三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杨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匕首,彭某、李某见状去抢杨某手中的匕首,争抢过程中匕首划伤李某左手臂和臀部,后杨某持匕首朝李某腹部捅了一刀,彭某见状从车上拿出一根撬棍追打杨某致其左眉毛处受伤流血。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12月17日15时许,杨某自动至案发现场投案,并向民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