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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借车出事故 朋友反目求追偿
作者:郭菲妮  发布时间:2016-05-05 08:30:01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星子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系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原、被告及其他朋友一起在酒吧玩耍,后原告张某接到另一朋友电话让张某去接她,于是张某向尹某借车去接朋友,尹某在知道张某饮了酒且不清楚张某是否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二话没说将车子借给了原告张某。

  原告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行驶至江西省九江市环山公路星子县白鹿中国石油加油站路段,追尾撞上前方同方向龚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龚某当场死亡以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驾车逃离现场。后星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龚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后原告张某家属与被害人龚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43.5万元并已支付完毕。

  后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尹某返还原告赔偿款。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尹某作为车辆的管理人,在明知原告张某饮酒且未审查其有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给原告张某使用,导致原告张某在驾驶车辆过程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龚某死亡,被告尹某在车辆出借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无证、酒后驾驶车辆,存在重大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的责任比例确认为8:2为宜,因原告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故有权向被告尹某追偿。因原告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已超出法定的损失,故判决被告尹某以被害人法定的损失作为该案赔偿标准并按20%的比例返还原告张某赔偿款项。

  现实生活中,亲戚朋友间借车是很常见的现象,很多人碍于情面什么都不问就把车子借给别人使用,一旦出事必有纠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相关注意义务及过错赔偿责任。因此,作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尽到自己的谨慎审查义务及其他相关注意义务,尽力维护好公共交通安全,避免惹来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防止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