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查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查某想到与前妻离异后,前妻与其断了联系,又不管儿子,心想还不如让其儿子死了算了,免得活在这个世上受苦。于是从家中另一间卧室的箱子上拿出一把菜刀,并随手将菜刀插在腰前,随后,又在家中一楼的杂物间内找出一根布绳,在厨房外北侧的马路边拿到一块红砖,并将布绳和红砖放在厨房外南侧的一口井边,再将盖在井口的井盖和石块搬开。之后查某返回家中客厅内,将正在客厅玩耍的儿子抱至厨房外南侧的井边,用准备好的布绳将红砖绑在其儿子的胸前,随后,查某抽出插在腰间的菜刀将其儿子的脸部、头部等处割伤后,将其儿子头上脚下地丢入井中,并将割伤其儿子的菜刀也丢入井中。查某用井盖及石块盖住井口,随后骑着自家的电动车离开现场,先后至多地务工。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查某被民警在某工厂宿舍抓获归案,并对以上犯罪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被害人被附近村民及时从水井中救起,送至医院抢救,现已康复。
另查明,经鉴定,被告人查某在作案时有复发性抑郁症障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查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查某在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系限定责任能力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与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