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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致伤害 诉讼维权受保护
作者:袁建华  发布时间:2016-04-20 15:16:02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星子法院立案庭受理一起原告缪某星诉被告缪某为、被告魏某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83405.82元。

  据原告诉称:2015年8月8日,他为庆贺女儿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便在同村庄的缪某为经营的小卖铺处购买了烟花,然后将烟花搬回家,按照正常的操作方法点燃烟花,岂料,由于烟花引线燃烧速度过快,突然间一股浓烟火速上窜,原告躲闪不及,致其右眼受伤,鲜血直流。原告眼睛受伤后,分别在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缪某星右眼眼球破裂,右眼眶骨骨折,造成七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仅支付医药费4.5万元,对其它28万多元的各项损失,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其权益,遂将烟花销售商缪某为、烟花批发商魏某林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已当场立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