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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擅减赔偿款 法院判决重算加倍赔
作者:刘鹏  发布时间:2016-04-20 11:23:07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保险公司在内部审核时认为理赔协议在赔偿款数额计算上出现错误,在未告知伤者及肇事车主的情况下,擅自减少赔偿款数额,引发与伤者及肇事车主之间的纠纷。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继续赔付伤者余某24100.18元。

  2014年10月6日,杨某在驾驶小型客车时与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余某受伤,因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伤愈出院后,余某遂在杨某配合下前往某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在三方达成理赔协议后,余某与杨某均未要求保留书面理赔协议,而保险公司在事后的内部审核时认为赔偿款数额计算有误,仅向杨某银行账户转入55553.22元,对剩余10000余元赔偿款,保险公司既不赔付也不作出解释,杨某对收到的赔偿款也不知如何分配。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依法赔偿损失,并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杨某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杨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余某进行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赔偿部分,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因杨某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保险公司应依法予以理赔。虽然某保险公司已向杨某银行账户转入赔偿款55553.22元,但因该赔偿款数额系某保险公司单方面变更确定的,不代表保险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赔偿款,而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也仅是简单指出理赔人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计算错误,对是否存在书面赔偿协议却含糊其辞、不置可否,余某与杨某因未留存也无法向法院提交,致使法院无法查实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余某要求对自身各项损失依法重新计算并赔付的诉请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在对某保险公司已转入杨某银行账户的赔偿款55553.22元予以分配后,判令某保险公司继续赔付伤者余某24100.18元。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