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开设赌场案,以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管某伙同他人在金星商行(位于星子县白鹿镇金鹿石材城)、罗家湾、詹家崖、饶家楞、杨家楞等处提供赌博场所与赌具,多次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81535元。2015年9月15日,公安民警在位于星子县白鹿镇金鹿石材城的金星商行将被告人管某当场抓获,被告人管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管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场地及赌具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8153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管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