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主要职
星子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在县委的领导下,对星子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判工作受市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其只要职责是: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受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审判由星子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执行和协调执行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依法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国家赔偿胜诉案件。负责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管理、培训、教育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依法治理工作。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2、部门基本情况星子县人民法院有预算单位1个,编制65人,其中行政编制60人,工勤编5人。实有98人,其中:在职人数61人;退休16人;其他人员17人;遗属人数4人。
3、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1)预算收入情况:2016年星子县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724.9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03.45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52.37%。
(2)预算支出情况:2016年星子县人民法院预算支出总额1724.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2.8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5.38%。
①按支出项目类别:基本支出782.8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5.38%;包括工资福利支出547.8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09.07万元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26万元。
②按支出功能科目:公共安全支出1575.11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91.31%;教育支出7.1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0.4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5.16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4.36%;医疗卫生支出16.7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0.97%;住房保障支出50.84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2.95%。
③按支出经济分类:工资福利支出547.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31.76%,商品和服务支出109.0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3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6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7.3%。项目支出942.1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54.62%。
以下是附件:
星子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1日